认证了一张发票,却收到了一个CALL!出啥大事了?

2018-03-23 11:16:00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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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税收管理员跟往常一样,打开了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系统却突然跳出了一个纳税评估预警!


原来是有家企业认证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免税销售收入的进项税额抵扣。税收管理员赶紧打电话给企业,了解到企业确实是误抵扣了进项,提醒企业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一头雾水:“可是,上次我也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零税率销售收入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机关给认证抵扣了呀?这次怎么不行了?”

仔细一问,原来,这家企业既有免税又有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他把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跟增值税零税率(以下简称“零税率”)的项目给搞混了。其实,这两个概念常常有人搞混,不信,你看——

相同点

1.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2.一般情况下,二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二者都可以放弃,并且放弃之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4.部分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这两种政策。比如说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但企业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时,可以选择适用零税率或者选择免税。

相同点这么多,也难怪大家搞混了吧!

但是,其实二者的不同点更多!


不同点

01 二者的性质不同

免税是指免除本环节销项税额,但要负担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零税率是指不 border-box;">

免税涵盖的领域较多,包括销售免税产品、提供免税服务等,既包括跨境应税行为,也包括境内应税行为。

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

03 二者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不同

最重要的一点来了!

赶紧拿小本本记下来!


免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零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说,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免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0=零



我们再来看看零税率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零税率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由于增值税税率为零,故销项税额为零。

因此,零税率的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


04 二者发票开具的方式不同

免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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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0%。如下图所示:

微信图片_20180323080222_meitu_1.jpg

05 二者放弃的后果不同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放弃了之后就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了哦!

纳税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是放弃了之后,依然可以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标签: 增值税 发票相关 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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