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挑刺01: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公告2018年第18号)
问题解析:
在2018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18号公告只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计入与调整进行了相关规定,部分特殊业务并没有进行相应的阐述:
(1)假设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再成为一般纳税人时,其“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销项税额?没有规定;
(2)假设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对该科目没有调整为“零”,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3)假设公司无法经营,在注销清算的时候,其“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作转出处理?还当作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规定。
政策挑刺02: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告2016年第69号)
(2)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公告2018年第18号)
问题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建筑行业工程质保金,可以在实际收到的时候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然而,如果工程质保金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收到,开具发票,到底适用11%的税率还是适用10%的税率呢elvetica, Arial, sans-serif; vertical-align: baseline; cursor: text; counter-reset: list-1 0 list-2 0 list-3 0 list-4 0 list-5 0 list-6 0 list-7 0 list-8 0 list-9 0; color: rgb(93, 93, 93); white-space: pre-wrap;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很显然,这两个政策,前后是矛盾的,政策没有规定清晰。
政策挑刺03: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8年第18号)
问题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继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后,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这样规定,新设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就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呢?
如果新设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就实行了全面自开专票发票的规定了呢?
很显然,这个规定,政策没有规定清晰。
政策挑刺04: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税[2018]32号)
问题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不动产租赁行业,就会出现:
(1)“同一座桥梁的施工项目”2018年5月1日前,适用11%的税率,2018年5月1日后,适用10%的税率;
政策没有考虑特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