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文发布的当天,很多同学就对这个文件的《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第三条和第五条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理解上的错位和分歧。还有一位老师专门将自己的观点录制成视频给我看,但是我也还是表示反对。我们来逐条看看这个文件每一条的思路,就可以得出结论。
文件第一条针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的免税,属于长期免税,没有优惠限制周期。可以理解为,自营改增全面试点2016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该事项即可适用免征增值税。
文件第二条针对医疗机构受托服务免税,存在明确的免税周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属于定期免税。如果你不是在这个周期之内,是不能适用免税的。
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也是定期免税,免税周期是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果你不是在这个周期之内,也不能适用免征增值税。
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是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的免税,属于长期免税,还追溯至当年营业税的免征。
文件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这是在确定文件的生效日期和可追溯性。
对于上述五个条文之间的关系在于:
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免税,属于长期免税,财税【2019】20号文发布之前已经按免税执行的,属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照本文件适用免税即可。潜台词在于:如果已经按照应税事项处理,也就算了,不再退税了。
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免税,只针对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税周期之内的事项。免税周期之前的事项,并无政策允许对其免税,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可以默示不追,但肯定不会明示免税,不然文件规定的免税周期就是一纸空文。打个比方,假设高速公路收费部门决定在除夕到初六免收通行费,并且以出高速时点为准,那么你出高速的时点在除夕至初六这个周期之前、之后你都是不能免收通行费的。
财税【2019】20号文的发文日期是2019年2月2日,财政部网站挂网公布日期是2019年2月3日,对于本文件发布之前发生的第一条和第四条事项,如果文件发布之前已经发生,但自行按照免税处理,而且也符合20号文规定的政策条件,属于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本文件发布之前的第二条、第三条事项,由于财税【2019】20号文已经明确了免税周期,当然直接适用免税周期,免税周期之前、之后的事项目前来看均不适用。
不过财税【2019】20号文存在一个很不清晰的问题,就是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某项资金无偿借贷业务属于财税【2019】20号文所规定的免税周期,是以资金借出日为准,还是以资金收回日为准,还是以其他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