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位于某地级市,2017年6月成立,2018年5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6月至12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账款账目反映含税收入为2420万元,但《房地产预售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为6710万元,2018年《利润表》(未计提税金及附加)反映利润总额为-170万元,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为51.92万元,该企业计税毛利率为20%,增值税预征率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如何计算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 按实际收到的预收款计算
应预缴增值税=2420÷(1+10%)×3%=2200×3%=66(万元)
2. 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
应预缴增值税=6710÷(1+10%)×3%=6100×3%=183(万元)
土地增值税
1. 按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200×2%=44(万元)
2. 为方便纳税人,按不含预缴增值税税款计算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420-66)×2%=47.08(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一)按实际收到的预收款计算
1.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额的计算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为2,200万元。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为440万元(2,200×20%)。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为51.92万元。第22行“(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 为388.08万元(440-51.92),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为388.08万元。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388.08-170)×25%=218.08×25%=54.52(万元)
(二)按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
1.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额的计算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为6100万元。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为1,220万元(6100×20%)。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为51.92万元。第22行“(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为1,168.08万元(1220-51.92),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为1168.08万元。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1,168.08-170)×25%=998.08×25%=249.52(万元)
正确计算预缴税金及税法依据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51); font-family: Helvetica, Arial, "Microsoft Yahei", SimSun; text-align: justify; white-space: normal; text-indent: 2em !important;">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是按实际收到预收款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第(二)种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49.52万元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河北中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